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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长期借款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250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经批准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各种借款本息。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本金”和“应计利息”明细科目,并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建设项目借款,还应按照具 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各项长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入的金额,借记“银行 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

(二)为建造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应支付的专门借款利息, 按期计提利息时,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利息,计入工程成本,按照计算 确定的应支付的利息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付利息” 科目。

2.属于工程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利息,计入当期费用,按 照计算确定的应支付的利息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应 付利息”科目。

(三)按期计提其他长期借款的利息时,按照计算确定的应支付 的利息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分期付 息、到期还本借款的利息]或本科目(应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借款的利息]。

(四)到期归还长期借款本金、利息时,借记本科目(本金、应 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 息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