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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盘盈的各类资产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盘盈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 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 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固定资产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 1 元) 入账。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入账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盘盈的各类资产

(1)转入待处理资产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 “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2)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处理时,对于盘盈的流动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贷记“单位管理费用”[事业单位]或“业务活动费用”[行政单 位]科目。对于盘盈的非流动资产,如属于本年度取得的,按照当年新 取得相关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如属于以前年度取得的,按照前期差错 处理,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