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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如果有确 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不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应单位破产、 撤销等原因可能无法收到所购货物、服务的,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如果有确 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不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应单位破产、 撤销等原因可能无法收到所购货物、服务的,应当先将其转入其他应 收款,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将预付账款账面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时, 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预付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