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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会计制度中,医院应收医疗款科目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根据《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规定,


1212 应收医疗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因提供医疗服务而应向门诊病人、出院病人、医疗保险机构等收取的医疗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门诊病人、出院病人、医疗保险机构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医疗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结算门诊病人医疗费时,发生病人欠费的,按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医疗收入”科目。

门诊病人发生的医疗费中应由医疗保险机构等负担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医疗收入”科目。

(二)住院病人办理出院手续结算医疗费时,结转出院病人自负部分以外的应收医疗款或结转出院病人结算欠费,按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总额中扣除病人自负部分以外的金额,或病人结算欠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科目。

(三)收到病人等交来的医疗欠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同医疗保险机构结算应收医疗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医院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拒付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照应收医疗保险机构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借贷方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医疗收入——门诊收入、住院收入(结算差额)”科目。

四、医院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医疗款进行全面检查,计提坏账准备。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已转销的应收医疗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医院尚未收回的应收医疗款金额。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