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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银行存款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本科目应当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受托代理、

代管的银行存款。

三、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将款项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实际存入的金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账款”、“事业收入”、“经 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相关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 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 息收入”科目。

(二)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 “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以银行存款支付相关费用,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业 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其他费用”等相关科目,贷记 本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以银行存款对外捐赠,按照实际捐出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收到受托代理、代管的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记本科目(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支付受托代理、代管的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受托代理资产)。

四、单位发生外币业务的,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汇率。 期末,各种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应当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 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一)以外币购买物资、设备等,按照购入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支 付的外币或应支付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库存物品”等科 目,贷记本科目、“应付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涉及增值税业务的, 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销售物品、提供服务以外币收取相关款项等,按照收入确 认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收取的外币或应收取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 借记本科目、“应收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贷记“事业收入”等 相关科目。

(三)期末,根据各外币银行存款账户按照期末汇率调整后的人 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人民币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借记或贷记本 科目,贷记或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有关外币账户期末汇率调整 业务的账务处理参照本科目。

五、单位应当按照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及币种等, 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 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 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单位 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 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