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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预收账款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2305  预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预先收取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付款方预收款项时,按照实际预收的金额,借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确认有关收入时,按照预收账款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科目, 按照付款方补付或退回付款方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三)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预收账款,应当按照规定报 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 入”科目。

核销的预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预收但尚未结算的款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