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二)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按照取得的银 行本票、银行汇票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使用 银行本票、银行汇票购买库存物品等资产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 记“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
如有余款或因本票、汇票超过 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按照退款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其他货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