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0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
根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7号 )第十条规定:“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
根据
《资源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605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
资源税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