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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以自采原煤和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选煤的,如何确认计税依据?在确认计税依据时是否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以自采原煤和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计税依据=当期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当期用于混洗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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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