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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以后不是不发售地税发票了吗?企业取得的过路费应该取得什么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因此,企业在6月30日以后应取得国税监制的过路费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