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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如何核算?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