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
)第四条规定:“退税定点商店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具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三)安装并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或者使用普通发票‘网上开票系统’;
(四)营业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
(五)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资格认定前两年内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
出口退税、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以及欠税行为;
(六)商店经营管理服务规范,符合《百货店等级划分及评定》(国家标准)中达标百货店的要求;
(七)具备涉外服务接待能力,能用外语提供服务,商品标签及公共设施同时标注中英文;
(八)经营商品品种丰富,基本包含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号附件《退税物品目录》中所列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