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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税税收优惠应报送什么资料?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企业所得税
优惠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9〕80号
)
规定:“七、从事《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后,方可享受有关
企业所得税
优惠:
(一)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二)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三)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相关法规
【国税发[2009]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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