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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生产企业套用其他牌号、规格卷烟已核定计税价格,造成企业少缴消费税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第十八条规定:“卷烟生产企业套用其他牌号、规格卷烟已核定计税价格,造成企业少缴消费税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之日起调整卷烟生产企业应纳税收入,追缴少缴消费税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卷烟牌号规格’,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商标牌号规格。
……
‘新牌号卷烟’,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新注册商标牌号,且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
‘新规格卷烟’,是指2009年5月1日卷烟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