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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协助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车船税方面有何具体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