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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与美国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是什么关系?
根据《
关于发布《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公告
2017年第14号
)规定
,
2010年,美国颁布《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国内收入局报告美国税收居民(包括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账户的信息,否则外国金融机构在接收来源于美国的特定收入时将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所得税。FATCA主要采用双边信息交换机制,即美国与其他国家(地区)根据双边政府间协定开展信息交换。
“标准”是以FATCA政府间协定为蓝本设计的多边信息交换机制,可以说是全球版的FATCA。“标准”与FATCA内容上大体相同,但是在细节上存在一些差异,包括报送对象、个人账户的尽职调查门槛、免予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类别、处罚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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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公告2017年第14号】 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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