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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包含相机分红特征且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合同,应该如何进行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7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财会14号)规定,
第七十三条 企业可以不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
(一)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很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如 短期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
(二)包含相机分红特征且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合同;

(三)租赁负债。

第七十四条 在本准则第七十三条(二)所述的情况下,企业应 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对金融工具的描述及其账面价值,以及因公允价值无法可 靠计量而未披露其公允价值的事实和说明;
(二)金融工具的相关市场信息;
(三)企业是否有意图处置以及如何处置这些金融工具;
(四)之前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金融工具终止确认的,应当 披露终止确认的事实,终止确认时该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和所确认的 利得或损失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