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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将某一特定的风险成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应该如何进行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7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财会14号)规定,
第五十九条 企业将某一特定的风险成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 除应当披露本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下列定 性或定量信息:
(一)企业如何确定该风险成分,包括风险成分与项目整体之间 关系性质的说明;

(二)风险成分与项目整体的关联程度(例如被指定的风险成分 以往平均涵盖项目整体公允价值变动的百分比)。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当披露其进行套期和运用套期会计的各类风 险的风险敞口的风险管理策略相关信息,从而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 评价:每类风险是如何产生的、企业是如何管理各类风险的(包括企 业是对某一项目整体的所有风险进行套期还是对某一项目的单个或 多个风险成分进行套期及其理由),以及企业管理风险敞口的程度。 与风险管理策略相关的信息应当包括:
(一)企业指定的套期工具;
(二)企业如何运用套期工具对被套期项目的特定风险敞口进行 套期;
(三)企业如何确定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的经济关系以评估套期有效性;
(四)套期比率的确定方法;
(五)套期无效部分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