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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对于之前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 量了损失准备的金融资产,而当期按照相当于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 用损失的金额计量该金融资产的损失准备的,应该如何进行披露?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
—
—
金融工具列报
》
(2017年财会14号)
规定,
第八十五条 为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未导致终止确认的金 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修改的性质和影响,及其对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 影响,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企业在本期修改了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且修改前损失 准备是按相当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的,应当披露修改 或重新议定合同前的摊余成本及修改合同现金流量的净利得或净损 失;
(二)对于之前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 量了损失准备的金融资产,而当期按照相当于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 用损失的金额计量该金融资产的损失准备的,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在 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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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会[2017]14号]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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