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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列支了巨额预提费用。请问对于“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中规定的"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产品在建造过程中按照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应该缴纳的,且有确定的金额或者有具体收取标准的各项费用,比如市建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规划建筑面积每平米255元的标准收取;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

房地产企业预提报批报建费用,应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关于此项收费的文件规定,或者企业能够提供相关政府部门发出的"缴费通知书"。

对于房地产企业预提税前扣除的报批报建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应纳入跟踪管理,对于按规定应缴纳但是超过3年仍未上交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再准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