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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对于已转移但未整体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应该如何进行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7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财会14号)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对于已转移但未整体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企业 应当按照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已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
(二)仍保留的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
(三)已转移金融资产与相关负债之间关系的性质,包括因转移 引起的对企业使用已转移金融资产的限制;
(四)在转移金融资产形成的相关负债的交易对手方仅对已转移 金融资产有追索权的情况下,应当以表格形式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和 相关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净头寸,即已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公允 价值之间的差额;
(五)继续确认已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披露已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六)按继续涉入程度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披露转移前该金 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按继续涉入程度确认的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 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