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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在提供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的调节情况以及其他综合收益 的分析时,应该如何进行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7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财会14号)规定,
第六十九条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的规定在提供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的调节情况以及其他综合收益 的分析时,应当按照风险类型披露下列信息:
(一)分别披露按照本准则第六十八条(一)和(四)的规定披 露的金额;
(二)分别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二十五条(一)和(三)的规定处理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
(三)分别披露对与交易相关的被套期项目进行套期的期权时间 价值所涉及的金额、以及对与时间段相关的被套期项目进行套期的期 权时间价值所涉及的金额;
(四)分别披露对与交易相关的被套期项目进行套期的远期合同 的远期要素和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所涉及的金额、以及对与时间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