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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应该如何填列损益表并进行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7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财会14号)规定,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下列收入、费用、 利得或损失: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 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其中,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九条的规定必须分类为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必须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净利得或净损失,应当分别披露。
(二)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负债,企业应当分别披露本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和在当期损益 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
(三)对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第十八条的规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分别披露当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以及 当期终止确认时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四)对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第十九条的规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企业应当分别披露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 认的利得和损失以及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股利收入。
(五)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