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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与交易价 格存在差异时,应该如何进行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7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财会14号)规定,
第七十二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与交易价 格存在差异时,如果其公允价值并非基于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 中的报价确定的,也非基于仅使用可观察市场数据的估值技术确定的, 企业在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不应确认利得或损失。在此情 况下,企业应当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类型披露下列信息:
(一)企业在损益中确认交易价格与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之间差 额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反映市场参与者对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 所考虑的因素(包括时间因素)的变动;
(二)该项差异期初和期末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总额和本期变动 额的调节表;
(三)企业如何认定交易价格并非公允价值的最佳证据,以及确 定公允价值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