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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对于衍生金融负债,应该如何进行披露?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
—
—
金融工具列报
》
(2017年财会14号)
规定,
第九十条 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期限进行的到期 期限分析,以及管理这些金融负债流动性风险的方法:
(一)对于非衍生金融负债(包括财务担保合同),到期期限分析应当基于合同剩余到期期限。对于包含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金融工 具,应当将其整体视为非衍生金融负债进行披露。
(二)对于衍生金融负债,如果合同到期期限是理解现金流量时 间分布的关键因素,到期期限分析应当基于合同剩余到期期限。
当企业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作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一部分,且披 露金融资产的到期期限分析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恰当地评估企业 流动性风险的性质和范围时,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资产的到期期限分析。
流动性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方式 结算的义务时发生资金短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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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会[2017]14号]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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