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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 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应该如何进行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7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财会14号)规定,
第六十五条 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企业应 当以表格形式、按风险类型分别披露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下列金额:
(一)本期用作确认套期无效部分基础的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继续按照套期会计处理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余额;
(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继续按照套期会计处理的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的余额;
(四)套期会计不再适用的套期关系所导致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中计入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