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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采用风险价值法或类似方法进行敏感性分析能 够反映金融风险变量之间(如利率和汇率之间等)的关联性,且企业 已采用该种方法管理金融风险的,应该如何进行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7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财会14号)规定,
第九十六条 企业采用风险价值法或类似方法进行敏感性分析能 够反映金融风险变量之间(如利率和汇率之间等)的关联性,且企业 已采用该种方法管理金融风险的,可不按照本准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进行披露,但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用于该种敏感性分析的方法、选用的主要参数和假设;
(二)所用方法的目的,以及该方法提供的信息在反映相关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方面的局限性。
第九十七条 按照本准则第九十五条或第九十六条对敏感性分析 的披露不能反映金融工具市场风险的(例如期末的风险敞口不能反映 当期的风险状况),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