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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因使用信用衍生工具管理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 敞口而将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应该如何进行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7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财会14号)规定,
第七十条 企业因使用信用衍生工具管理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 敞口而将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对于用于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敞口的信用衍生工具,每一项名义金额与当期期 初和期末公允价值的调节表;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将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时,在损益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
(三)当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第三 十五条的规定对该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终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时,作为其新账面价值的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的名义金额或本金金额,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须继续披露这一信息,除非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