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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应该如何进行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7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财会14号)规定,
第六十四条 对于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应当以表格形式、按风险类型分别披露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下列金额:
(一)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其中资产 和负债应当分别单独列示;
(二)资产负债表中已确认的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针对被套 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套期调整的累计金额,其中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单 独列示;
(三)包含被套期项目的资产负债表列示项目;
(四)本期用作确认套期无效部分基础的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
(五)被套期项目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的,若已终止针对套期利得和损失进行调整,则应披露在资产负债表中保留的公允价 值套期调整的累计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