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
甲公司于2007年出资2000万元成立全资房地产子公司A。公司成立后购买了一块土地,成本约2500万元。2009年6月,甲公司将A公司的股权100%转让给乙公司,协议转让价为9000万元,乙公司全部以货币资金支付。转让日A公司净资产为2500万元。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如何计算。
解答:甲公司将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全部以货币资金支付,不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甲公司应在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