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拆迁补偿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1、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文件规定:“四、关于取得的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问题。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主营项目(业务)是指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财产收益率高于已核定主营项目(业务)的应税所得率的,且转让收入总额所占比重不是最大的项目,按最大项目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财产收益率高于已核定主营项目(业务)的应税所得率的,且转让收入总额所占比重为最大项目的,如调整后的所得率高于重新确定的主营项目(业务)所适用应税所得率最高限的,按最高限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如调整后的所得率低于重新确定的主营项目(业务)所适用应税所得率最高限的,按实际所得率为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调整应税所得率,并按照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转让财产收益率=转让财产所得/转让财产收入×100%
调整后所得率=(主营项目(业务)收入×已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转让财产所得)/(主营项目(业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100%。
五、关于取得的政府财政返还等应税纯收益性所得问题。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政府财政返还等应税纯收益性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