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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是否可以作为境外已纳税额进行抵免?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四、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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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16. 不应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情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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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条第六项规定是指,如果我国税法规定就一项境外所得的已纳所得税额仅作为费用从该项境外所得额中扣除的,就该项所得及其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应再纳入境外税额抵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