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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
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