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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营业机构因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是否可以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十二、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