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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验旧 ,程序如何办理

    • 发票验旧
    •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7日

    • 【事项名称】
      发票验旧
      【事项描述】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将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报税务机关进行查验。
      该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一)必报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发票领用簿》

      原件

      1

      原件查验后退还

      2

      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

      原件

      1

      原件验旧后退还,

      (二)条件报送资料
      1. 使用税控机的纳税人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原件

      1

      2. 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的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存储介质

      1

      【办理流程】

      (二)条件报送资料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温馨提示】
      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