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发票验旧
【事项描述】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将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报税务机关进行查验。
该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一)必报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发票领用簿》 |
原件 |
1 |
原件查验后退还 |
2 |
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 |
原件 |
1 |
原件验旧后退还, |
(二)条件报送资料
1. 使用税控机的纳税人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
原件 |
1 |
2.
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的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存储介质 |
1 |
【办理流程】
(二)条件报送资料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温馨提示】
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