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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领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当的发票。程序如何办理

  • 普通发票核定
  •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7日


  • 【事项名称】
    普通发票核定
    【业务描述】
    需要领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当的发票。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完成相关税种核定后即可申请。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原件

    2

    2

    税务登记证件

    原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3

    经办人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原件核对后退还。

    4

    发票专用章印模

    原件

    1

    首次申请发票核定时提供

    【办理流程】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本事项。
    2.用票单位需要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