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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程序如何办理

  • 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7日

  • 【事项名称】
    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事项描述】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和黄金  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7
    ——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01129916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提供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原件

    2

    2

    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

    原件

    1

    2.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纳税人提供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原件

    2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3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