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事项描述】
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3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原件 |
2 |
|
2 |
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3 |
减免税申请报告 |
原件 |
1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3.
优惠条件根据不同情况,可分为以下两种:
(1)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4.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