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增值税发票核定
【事项描述】
增值税纳税人按生产经营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单次(月)领用数量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完成相关税种核定后即可申请。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自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获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
原件 |
2 |
|
2 |
税务登记证件 |
原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3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原件核对后退还。 |
4 |
发票专用章印模 |
原件 |
1 |
首次申请发票核定时提供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本事项。
2.对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求的纳税人,您还需要同时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事项。
3.您在办理完增值税发票核定后,为方便您领取发票,请及时购买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并办理发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