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事项描述】
符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减免性质代码:01092202、01092212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原件 |
2 |
|
2 |
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30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3.
其中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