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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程序如何办理

  •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
  •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7日

  • 【事项名称】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
    【事项描述】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0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原件

    2

    2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的批文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3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出版许可证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4

    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