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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程序如何办理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
  •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8日

  • 【事项名称】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
    【事项描述】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01092309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原件

    2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的规定:“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
    八、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
    因此,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