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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做出涉及本规定的各种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
第二十四条
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涉及本办法的各种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非居民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税收协定提请税务主管当局相互协商。非居民纳税人提请税务主管当局相互协商的,按照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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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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