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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规定适用的“人的范围”包括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一条规定:“第一条确定协定适用的范围为‘缔约国一方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本规定有三层含义。第一,协定适用于‘人’;第二,这些人必须是居民;第三,这些身为居民的人必须属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其中‘人’和‘居民’的具体含义分别见下文对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解释。一般来说,除具体条款另有约定外,协定不适用于任何第三方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