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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如何处理?如何确定货物劳务服务价格是否偏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规定:“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如果货物劳务服务的国内收购价格或出口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该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货物劳务服务价格是否偏高:
(一)按照该企业最近时期购进或出口同类货物劳务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企业最近时期购进或出口同类货物劳务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并公布。
……
八、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