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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单位是否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56号)文件规定:接地质矿产部《关于请对国税函发〔1995〕453号文作进一步解释的函》(地函〔1996〕73号)。经研究,现对地勘单位的有关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三)一切单位和个人书立的应税凭证均应照章缴纳印花税。但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