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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后,纳税人2015年5月1日前开采的原矿或精矿,在2015年5月1日后销售和自用的,如何缴纳资源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财税〔2015〕52号)第八条规定:“(三)纳税人2015年5月1日前开采的原矿或加工的精矿,在2015年5月1日后销售和自用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2015年5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原矿或精矿的合同,在2015年5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