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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加工应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电器电子产品的,基金应由委托方还是受托方缴纳?缴纳义务的发生时间如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基金缴纳义务人受托加工生产应征基金产品的,不论原料和主要材料由何方提供,不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均由受托方缴纳基金。”

第八条规定:“基金缴纳义务的发生时间按照如下要求确定:

……

(二)受托加工应征基金产品,基金缴纳义务人只收取加工费的,为委托方提货的当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