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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税收协定时非歧视条款适用什么税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
六、第六款规定,本条适用的税种是本协定所包括的税种,具体可参见协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