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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4月1日以前占用的耕地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1987)财农字第206号)规定:“七、条例自发布之日,既1987年4月1日起执行。4月1日起占用的耕地,都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4月1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截至1987年4月1日止,单位或者个人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已超过两年仍未使用的,照章补交应加征的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1987)财农字第316号)规定:“六、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凡按照土地管理部门规定,1987年4月1日以后补办用地手续的,均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局未成立,经政府其他部门1987年4月1日前批准征用的耕地,按规定需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换征手续的,免征耕地占用税。”